工程款垫资约定是否合法,这一话题在建筑行业内引发了广泛的讨论与关注。工程款垫资,简单来说,就是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基于与建设单位的约定,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工程所需资金,待工程完工后再由建设单位按照约定支付款项。然而,这种垫资行为是否合法,却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首先,从现行法律法规的角度来看,工程款垫资约定并不被明确支持。根据《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任何建设单位都不可以要求施工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对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资金短缺,应由建设单位自行筹集解决,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这一规定明确指出了工程款垫资约定的不合法性,强调了建设单位应自行承担资金筹集的责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工程款垫资现象却屡禁不止。一方面,部分建设单位由于资金紧张,难以一次性支付全部工程款,因此通过垫资方式吸引施工单位参与工程建设;另一方面,部分施工单位为了获取工程承包权,也愿意承担垫资风险。这种供需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工程款垫资行为的存在。
但值得注意的是,工程款垫资行为不仅干扰了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和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还严重影响了投资效益的提高,加重了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的困难。